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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价浅析其概念界定

2021-03-12 来源:未知

在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里,我们找不到“小产权房”这一概念。因此,“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由于购房者所得到的房产证的发放主体不同或房产证的接受对象不同,社会上流行起大、小产权房的说法,到底何为“大产权房”、何为“小产权房”,目前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开发商对所开发的房屋拥有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拥有的区分所有的产权叫“小产权”,按照这种说法,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的一个产权分割而来的,因而叫“小产权”。
 
  第二种说法认为,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在转让时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做“大产权房”,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房”。按照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说法认为,由国土局颁发产权证的房屋叫“大产权房”,这种房屋由开发商办理合法的房屋开发立项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财政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由国土局给开发商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而由乡镇*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的房屋叫做“小产权房”,这种房屋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类、二类小产权房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而第三类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则存在较大争议,官方认为此类小产权房并不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因此,其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